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687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5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02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燃煤儲運場代表人黃鴻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燃煤儲運場代表人黃鴻澤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三、四九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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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燃煤儲運場代表人黃鴻澤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三、四九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其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三、四九二號裁定將高雄縣政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誤解為非上開規定之行政處分,有違憲法保護人民訴訟權之精神等語,請就該項「行為處分」之真義作成具體之正確解釋,核其所陳,純屬法院適用法律是否妥適問題,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2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燃煤儲運場代表人黃鴻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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