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779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8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木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裁定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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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裁定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七號民事裁定,關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中「法官宣示撤回報結」之記載,以及同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新院文民勤字第四八七九七號函稱,判決非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所規定得為抗告之裁定,認為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利,聲請解釋;並主張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就八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一四號、第四一五號拋棄繼承事件所為准予備查、八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一八號拋棄繼承事件所為撤回報結,以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就類似事件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在爭執系爭拋棄繼承事件,是否業已合法生效,至法院受理拋棄繼承之書面所為之備查或宣示「撤回報結」,為事實問題,如有爭執,自應循訴訟程序解決,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發生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問題;又其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既非系爭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且未具體指陳有何歧異之處,其所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木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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