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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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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988號

解釋日期 83 年 12 月 09 日聲請人 江雲錦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1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14次會議
聲請人
江雲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江雲錦聲請書為孫立人案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江雲錦聲請書為孫立人案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寨件,係以國防部典具字第二○號叛亂等案主犯未罰僅罰從犯為違法判決,而聲請釋憲並撤銷原判決。茲查聲請人前曾以上開判決僅罰從犯未罰主犯,顯屬違法,函請國防部追究違法判決失職人員,並以副本抄送本院,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八三)處大三字第一六一六七號書函答復不合聲請解釋之規定,歉難受理在案。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既未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4次會議

聲請人

江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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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