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71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武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減刑,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五四、三六六一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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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減刑,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五四、三六六一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減刑,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五四、三六六一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原因案件之刑事確定判決係以重罪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論處刑度,而不再以輕罪之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論處,自無因輕罪刑度逾一年六月,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不予減刑之問題;又相牽連之重罪部分若依法得以減刑,且裁判上確係以該罪論處,自應以之為判斷得否減刑之依據,系爭解釋剝奪重罪減刑之機會,有失平衡,不符上開減刑條例之意旨,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有違云云。惟查聲請意旨主張原因案件不應適用上開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等語,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而系爭解釋究竟如何侵害聲請人何種憲法上權利,聲請人亦未予以詳陳,難認其已具體客觀指摘系爭解釋究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王武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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