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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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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70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聲請人 蔡0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蔡0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檢察官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板檢慎申九十三年執更一00一字第六二六二三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檢察官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板檢慎申九十三年執更一00一字第六二六二三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檢察官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板檢慎申九十三年執更一00一字第六二六二三號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聲明異議案件確定終局裁定(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抗字第四0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蔡0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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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8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