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856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88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德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五六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五六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五六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規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至聲請人另指前述裁定所引用之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四號判例係屬違憲一節,業據其另案提出聲請,因與首開法律規定不合,經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五七二九號)。
會次
大法官第1088次會議
聲請人
謝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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