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1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佩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作成之一○一年度交抗字第五二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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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作成之一○一年度交抗字第五二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作成之一○一年度交抗字第五二號交通事件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酒後駕車涉犯刑法之公共危險罪,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繳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並完成六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緩起訴條件,復受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二萬九千五百元,並吊扣駕駛執照十二個月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同一事件纏訟三年餘,人民係經濟上之弱者,不但法院要罰款,行政機關又要求補足罰款,同一事件不斷開罰,違反比例原則,本案重覆處罰違憲。查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鄭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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