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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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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340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聲請人 王隆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王隆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章建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六八號裁定有違法情事,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章建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六八號裁定有違法情事,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六八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法情事,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先後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及九十九年度裁字第六五九號裁定,分別以其上訴無理由及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七九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四0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有杜撰、包庇及造假、適用程序錯誤、枉法裁判等缺失;又雲林縣政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職務時,偏頗推諉,違背經驗法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平等權,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行政機關、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發生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王隆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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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5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