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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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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032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陳文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陳文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勞簡上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間法律關係是否屬僱傭契約,與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七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勞簡上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間法律關係是否屬僱傭契約,與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七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勞簡上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與其保險業務員間法律關係是否屬僱傭契約,與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七號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經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詳予調查審理,而以上開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七號判決認定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與其業務員間係屬僱傭關係;然確定終局判決竟認係屬承攬關係,不顧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嚴格控管業務員及出資開辦通訊處等客觀事實,逕為完全相反之認定,錯亂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之解釋適用云云。惟經核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未適用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次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僅論斷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與其業務員間所簽訂之合約是否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契約,並未就彼等間究成立僱傭或承攬契約有所認定;且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究係適用何項法令規定,及所表示之見解究有何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陳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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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4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