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5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鳳鈐、廖朝智、廖朝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00四號判決,判定聲請人所有土地為公共道路乙事,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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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00四號判決,判定聲請人所有土地為公共道路乙事,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建築執照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年度判字第一00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判定聲請人所有土地為公共道路乙事,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廖朝智、廖朝仁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亦非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效力所及之人,不得提起聲請;前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已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五一次、第一二八三次、第一三00次、第一三二八次、第一三六七次及第一三九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次查本件聲請人廖鳳鈐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00次、第一三二八次、第一三六七次及第一三九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行聲請,核其所陳,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廖鳳鈐、廖朝智、廖朝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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