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853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10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3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秀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拒絕參加監察人逕自召集之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有無當事人不適格之瑕疪,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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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拒絕參加監察人逕自召集之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有無當事人不適格之瑕疪,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3次會議
聲請人
陳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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