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21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9年度憲二字第20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聲請人 姜瑞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姜瑞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務部於聲請人假釋期間,因觀護人以聲請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而撤銷其假釋,確定終局裁定認法務部撤銷假釋須俟入監執行殘刑,方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致聲請人無法於執行殘刑前享有充分之訴訟抗辯權,有侵犯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疑義;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並無明定每月報到次數,苟無理由要求增加報到次數,顯然逾越法律之授權,且系爭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過度限制人身自由,有違背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法律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姜瑞炫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