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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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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796號

解釋日期 87 年 01 月 09 日聲請人 葉雲堂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01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85次會議
聲請人
葉雲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一九六號確定裁定適用同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四號及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一九六號確定裁定適用同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四號及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係國小教師,因於服務期間之六十七年及七十年賭博財物為警查獲,經屏東縣政府處以免職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嗣經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一九六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認該確定裁定適用同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四號及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願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聲請人係就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主張個人見解,並指摘原處分機關及行政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陳該二判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5次會議

聲請人

葉雲堂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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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