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46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與系爭案件相關之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等法令,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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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與系爭案件相關之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等法令,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與系爭案件相關之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等法令,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聲請意旨,有關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令、侵害人權,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惟法院之裁判是否違憲,並非本院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有關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李○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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