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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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38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正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與裁定,違背訴訟程序,嚴重侵害原告之人權與訴訟權益,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與裁定,違背訴訟程序,嚴重侵害原告之人權與訴訟權益,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同法院同字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逾越法定上訴期間為由駁回,故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未盡審級救濟程序,系爭判決非屬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解釋或統一解釋。次查,聲請人因不服系爭裁定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提起再抗告,末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認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以不合法駁回其再抗告,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四)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17次、第1420次、第1471次、第1478次及第149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就憲法解釋部分,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統一解釋部分,則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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