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劉秀雄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十二號、第一五五號、第三二六號、第五三七號與章肇鵬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等裁定,適用法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四號、八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十二號、第一五五號、第三二六號、第五三七號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票據法及民法等有關規定,牴觸憲法等情,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各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虞,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8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