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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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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044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戴○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戴○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停職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一七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及行政程序法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停職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一七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及行政程序法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停職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一七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八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及行政程序法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統一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不符法定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第一三五三次及第一三五七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本次聲請仍執前詞,並主張本院第一三五七次會議決議為不當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解釋,距確定終局判決確定之日,均已逾三個月,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戴○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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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4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