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過失致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以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攸關人民使用道路權利,應以法律定之,系爭規定增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無之限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目的,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牴觸,聲請解釋。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就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系爭規定核屬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項車輛行駛之技術性規定,對人民自由權利影響輕微,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廖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