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0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2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隆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未遂罪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卯字第891號執行指揮書,依據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否准假釋聲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未遂罪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卯字第891號執行指揮書,依據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否准假釋聲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卯字第891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依據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否准假釋聲請,不法侵害聲請人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將施行前後之犯行一併納入不得假釋之要件,形同溯及處罰,牴觸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而系爭執行指揮書依系爭規定否准聲請人之假釋聲請,侵害聲請人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詹隆勝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