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811號
- 公布日期
- 80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2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宏業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劉宏業等四人聲請書為申請核發「軍職年資證明」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國防部(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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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劉宏業等四人聲請書為申請核發「軍職年資證明」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國防部(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為向國防部申請核發士官「軍職年資證明」被拒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及國防部(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示等,有違法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先後以會台字第二六九九號第三一六九號及第三五七二號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等再以彼等停役當時所領取者,僅為三個月薪餉及主副食費之給與,並非國防部(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核定之退徐役金,依法自應發給軍職年資證明,俾便併計公教人員退休年資云云,聲請解釋。經核仍屬確定判決就聲請人等曾否領取退除役金之事實認定及適用法規當否問題,既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29次會議
聲請人
劉宏業等四人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