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10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三九○號刑事裁定,違反司法公平、公正之意旨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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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三九○號刑事裁定,違反司法公平、公正之意旨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及同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三九○號刑事裁定,違反司法公平、公正之意旨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裁定認事用法之不當,泛稱該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並未就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黃○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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