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095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6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四號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二號刑事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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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四號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二號刑事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四四號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二號刑事裁定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五七次、第一二六九次、第一二七三次、第一二八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舊爭執上述裁判之證據方法是否違反法令,乃屬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種權利遭受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4次會議
聲請人
林○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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