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567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1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8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林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劉林林聲請書為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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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劉林林聲請書為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見解,與判例解釋有異,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以其共有土地之使用權被侵害,經提起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與聲請人所舉判例解釋之意旨不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三次提起再審之訴,均遭駁回,各該再審判決亦有違法情形,聲請解釋,並非對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89次會議
聲請人
劉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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