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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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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6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吳銘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吳銘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不予續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86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增訂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及教育部94年12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40168057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不予續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86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增訂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及教育部94年12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40168057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前述判決對於系爭規定有關暫時繼續聘任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91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予續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86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增訂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教育部94年12月29日台人(二)字第0940168057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前述判決對於系爭規定有關暫時繼續聘任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9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原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下稱高雄空大)科技管理學系系主任(助理教授),因涉嫌向廠商行求、期約、收受賄賂等,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22557號、第23882號、第31968號及第3196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高雄空大於102年2月1日發給聲請人聘書(聘期自102年2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以備註方式載明吳師因案起訴,刻正依系爭函暨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處理中。嗣經調查小組會議、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高雄空大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予續聘(下稱系爭處分),並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經高雄市政府以102年10月4日高市府密人考字第10230994600號函核准(下稱系爭核准處分函)。2、聲請人上次聘期屆滿時,高雄空大仍依教師法規定予以續聘,聘期兩年。系爭規定所謂「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何為暫時續聘之聘期終止日,欠缺預見可能性,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應屬違憲,系爭處分應予撤銷。3、系爭核准處分函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承辦,並非教師法所規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案核准管轄權應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或由高雄市政府依法授權相關單位審核後,再予以核定,方屬適法。惟確定終局判決仍予以維持,顯有違反法律優位原則。4、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就系爭規定有關暫時繼續聘任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自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並請求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為違憲。5、確定終局判決不適用行政院89年1月6日台89訴字第00547號函及教育部101年5月21日台人(二)字第1010076271A號函,違憲違法。6、確定終局判決引用系爭函認定聲請人之聘期為暫時續聘性質,聲請人自得就系爭函是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聲請解釋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查系爭函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泛稱系爭規定違憲,難謂已就系爭規定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系爭判決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2號民事判決部分廢棄發回、部分上訴無理由駁回,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且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亦無見解歧異之處。是本件聲請統一解釋,非屬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

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吳銘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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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959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