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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928號

公布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李○盛

案由

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判字第二四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判字第二四號裁定與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等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為泛泛指摘,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李○盛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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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6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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