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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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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902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聲請人 經增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經增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八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刑事判決要旨,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八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刑事判決要旨,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八七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同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要旨,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九條(下稱系爭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執更己第一0九四號之一執行命令未依系爭規定先執行重罪,致聲請人數罪中不得假釋部分因而喪失得縮減刑期之利益,聲請解釋系爭刑事判決有無牴觸系爭規定意旨,併請解釋執行方式是否應參照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規定以定應執行刑云云。惟查系爭刑事判決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法令,確定終局裁定亦未參照援用該判決要旨,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檢察官指揮執行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違憲之疑義,因而致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受有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經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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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4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