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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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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89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伍耀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伍耀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3年度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台愛107非133字第10799007941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3年度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台愛107非133字第10799007941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3年度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台愛107非133字第10799007941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謂:系爭判決未經送達等訴訟程序,致聲請人無從上訴;聲請人於106年6月間為系爭判決聲請非常上訴,系爭函又以該案卷宗已依法辦理銷毀,無從據以審核,所請礙難辦理,駁回非常上訴之聲請,使非常上訴制度受制於卷宗保存年限而形同虛設,令聲請人全無救濟管道,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聲請意旨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敘明何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伍耀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