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59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睿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93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4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5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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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93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4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5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9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42號(下稱系爭判決二)、108年度台上字第345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88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而確定。又系爭判決一之竊盜部分,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另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關於強制猥褻、強制性交部分提起上訴,強制性交部分,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而確定;強制猥褻部分,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改判後,聲請人又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應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88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而就竊盜及強制性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就強制猥褻部分,則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判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違反人權及司法審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人因此受有冤案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上開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黃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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