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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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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13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李連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李連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六十條規定,及為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關於「土地臺帳可否作為所有權證明」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六十條規定,及為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關於「土地臺帳可否作為所有權證明」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又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上開見解,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再字第一號、一○二年度再字第二六號、一○一年度再字第三八號、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及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六八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土地法第六十條規定,及為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土地臺帳可否作為所有權證明」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又認確定終局判決上開見解,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再字第一號判決、一○二年度再字第二六號、一○一年度再字第三八號、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及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二、三、四、五及六)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

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就系爭判決一,聲請人並非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意旨所稱破壞審級法制,遽爾以日據時期土地臺帳認定所有權歸屬,另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五年度再易字第五號提起塗銷總登記及再審之訴救濟云云,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系爭判決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系爭判決三至六,上訴後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六一五號、一○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五八號、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九二五號及一○○年度裁字第二五九九號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均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惟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三至六,適用何一相同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李連財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9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