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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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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815號

解釋日期 76 年 10 月 09 日聲請人 陳東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6 年 10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3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東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確定界址事件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一四三條疑義,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確定界址事件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一四三條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張江錦雲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七十四年易字第一五○八號)聲請人財訴確定,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亦被駁回(同院七十五年再易字第一○三號),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判用法不當,一再聲請本院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八○六、八一四及八二五次會議認為不合前開規定,經先後議決應不受理在案,茲仍以上開判決違法,而法院又不願提供處理意見,請示今後如何申訴為由,再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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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