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2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瑞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繼承關係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未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定遺體之處分,竟認定遺體屬於「物」,進而適用民法第820條、第828條規定,侵害人民之人格權、人性尊嚴、殯葬自主權,有違禁止保護不足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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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繼承關係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未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定遺體之處分,竟認定遺體屬於「物」,進而適用民法第820條、第828條規定,侵害人民之人格權、人性尊嚴、殯葬自主權,有違禁止保護不足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繼承關係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規定定遺體之處分,竟認定遺體屬於「物」,進而適用民法第820條、第82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侵害人民之人格權、人性尊嚴、殯葬自主權,有違禁止保護不足原則,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先夫周氏生前即表示土葬之意,本應依系爭規定一尊重其意願土葬之,確定終局判決竟以遺體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應依系爭規定二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侵害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殯葬權及自主決定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先夫周氏遺體已於108年8月間以土葬之方式下葬,是本件聲請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至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羅瑞美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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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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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不同意見書
連署加入:黃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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