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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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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858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聲請人 周人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18次會議
聲請人
周人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九號裁定所適用之該院二十九年聲字第三十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該判例與司法院院字第二三八五號等解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歧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九號裁定所適用之該院二十九年聲字第三十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該判例與司法院院字第二三八五號等解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歧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九號裁定所適用之該院二十九年聲字第三十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同判例與本院院字第二三八五號、院解字第三六五六號解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歧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係謂聲請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0號刑事判決處七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因聲請人另犯賭博罪,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已執行完畢,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裁定乃就聲請人所犯上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二年五個月,繼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聲請人到案執行所餘五個月刑期。惟聲請人自八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八十八年九月八日止,共計五百十八天因行賄罪而受羈押,該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七六號判決免訴在案,聲請人遂聲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准以該羈押之日數折抵所餘五個月刑期,經該檢察署拒絕,雖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經同法院援引最高法院二十九年聲字第三十號判例予以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九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確定。上開判例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保障人身自由及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與本院院字第二三八五號、院解字第三六五六號解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歧異云云。惟查聲請人所犯行賄罪雖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七六號判決免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五0號判決以聲請人所犯常業賭博及行賄二罪,如原判決所認定,為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則聲請人就所犯行賄罪為合法上訴,其有牽連關係之常業賭博罪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並為上訴效力所及而尚未確定,將原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現仍繫屬該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三)字第二二一號聲請人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審理中。從而聲請人雖因行賄罪而受羈押,該罪行是否成立,尚未確定。倘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意旨,聲請人所犯賭博罪亦未確定。將來若判決有罪確定,其羈押之日數固應於該案件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或拘役,於應執行時,經檢察官指揮執行予以折抵。於經判決無罪或免訴確定,始發生是否應以其羈押之日數折抵他罪刑期之問題。聲請人以所犯行賄罪經判決免訴,於案未確定前主張以其受羈押之日數折抵他案之刑期,尚難認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本件聲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18次會議

聲請人

周人蔘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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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6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