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441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81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紹文等九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李紹文等九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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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李紹文等九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並未具體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81次會議
聲請人
李紹文等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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