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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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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41號

解釋日期 67 年 04 月 28 日聲請人 陳翊霖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7 年 04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592次會議
聲請人
陳翊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質權股利及其轉為增資股之歸屬,究應由質權人收取抑由原股東收取?最高法院民庭庭推總會認定與司法行政部及經濟部之解釋不同,其為兩院歧見應加協調,聲請解釋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質權股利及其轉為增資股之歸屬,究應由質權人收取抑由原股東收取?最高法院民庭庭推總會認定與司法行政部及經濟部之解釋不同,其為兩院歧見應加協調,聲請解釋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質權股利及其轉為增資股之歸屬,認為最高法院民庭庭推總會之認定與司法行政部及經濟部之解釋不同,其為兩院歧見,應加協調等情,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92次會議

聲請人

陳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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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01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