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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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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693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聲請人 陳宗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宗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0五三號裁定判定聲請人超速之標準,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一七次、第一二二九次、第一二三六次、第一二四四次、第一二五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以確定終局裁判所未適用之法令,爭執超速判定之證據方法是否違反法令,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種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致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種權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宗助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