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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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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47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范恩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范恩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以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有違憲法針對各專業之行為須由各專業執業人員執行之平等原則;於訴訟之法律行為由非律師執行,法官未查明或驗證訴訟代理人,即允許代理法律訴訟行為,有違訴訟公開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云云。查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范恩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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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