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40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4 月 12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德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等罪案件,聲請閱卷,經法院告知檔案已銷毀,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再審,認法院銷毀檔案行為有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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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等罪案件,聲請閱卷,經法院告知檔案已銷毀,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再審,認法院銷毀檔案行為有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罪案件,聲請閱卷,經法院告知檔案已銷毀,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再審,認法院銷毀檔案行為有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82年間觸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訴字第561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確定,因104年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放寬再審聲請要件,遂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委任律師閱卷,俾利進行再審程序,豈料法院回覆該案卷宗檔案已銷毀。惟倘無當年之卷宗檔案,聲請人顯難就前開刑事判決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法院有保存訴訟文書之責,豈可銷毀;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規定僅限縮保存法庭之錄音錄影,未規定保存卷宗檔案,是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已遭剝奪等語。
(三)查聲請人並非據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詹德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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