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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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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98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聲請人 邱黃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邱黃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及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及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九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一○四年度聲再字第五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在上訴二審之期間內,撤回上訴,使系爭判決因而確定(系爭裁定理由欄三(三)參照),系爭判決自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復查本件聲請人本得就系爭裁定依法提起抗告,尋求救濟,然其所提抗告因已逾法定抗告期間而遭臺灣高等法院以一○四年度抗字第九六一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是系爭裁定亦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邱黃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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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1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