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4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胤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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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第二審法院雖依聲請人之聲請,為一造辯論之判決,但判決結果卻不利於聲請人,似有偏頗。2、最高法院為聲請人選任之訴訟代理人,未盡書狀溝通與通知等義務,而最高法院見狀後,竟未協助更換其他訴訟代理人。3、聲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盼法院依訴訟救助之規定,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陳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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