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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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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49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聲請人 黃志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志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家暴傷害致死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1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刑事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25年抗字第292號刑事判例意旨相牴觸,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家暴傷害致死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1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刑事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25年抗字第292號刑事判例意旨相牴觸,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死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1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刑事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25年抗字第292號刑事判例意旨相牴觸,聲請統一解釋。經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應認上開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即要求再審,以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與最高法院裁定違法云云。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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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0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