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4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2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志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家暴傷害致死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1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刑事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25年抗字第292號刑事判例意旨相牴觸,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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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家暴傷害致死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1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刑事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25年抗字第292號刑事判例意旨相牴觸,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死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1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刑事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25年抗字第292號刑事判例意旨相牴觸,聲請統一解釋。經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2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應認上開最高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即要求再審,以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與最高法院裁定違法云云。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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