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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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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40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聲請人 何國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聲請人
何國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毒抗字第二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之內容,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毒抗字第二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之內容,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毒抗字第二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系爭手冊)之內容,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受觀察、勒戒之被告,如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而依同條例第二十九條授權所制定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醫師則依系爭手冊,以「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環境相關因素」分項配分並計分,合併達六十分以上,研判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聲請意旨略謂:系爭手冊之內容與證據法則相悖,更以人性之評估作為判斷未來是否犯罪之依據,有違法律上一律平等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客觀指摘系爭手冊之內容究有何違反憲法第七條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聲請人

何國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8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