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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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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29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聲請人 陳淑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淑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39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第4項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39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第4項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39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3項、第4項,及第1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臺中市政府辦理臺中市大安區北汕路道路拓寬工程,需用該工程範圍內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乃檢具相關資料報請內政部,內政部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06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聲請人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判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第4項之聽證程序,非由核准徵收機關舉行,且流於形式,亦未明定協議價購程序,不符合釋字第736號解釋之徵收程序最嚴謹程度要求;又系爭規定一第3項將特種農牧用地徵收,僅限於「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需辦理徵收」情形,始有聽證程序之要求,違反平等原則;另系爭規定二未規定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間,關於徵收土地或改良物之協議價購具體程序,有違憲法正當程序等語。

(四)惟查,系爭規定一第3項及第4項均非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其餘所陳,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陳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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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5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