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949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八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毒抗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及法務部法矯字第○九四○○三六九九三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八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毒抗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及法務部法矯字第○九四○○三六九九三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八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毒抗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駁回而確定;另法務部亦以法矯字第○九四○○三六九九三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撤銷其假釋。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八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度毒抗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及法務部法矯字第○九四○○三六九九三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八號刑事裁定及法務部法矯字第○九四○○三六九九三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並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至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毒抗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部分,聲請人係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令聲請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處分,以心理醫生所為之錯誤評估為據,裁定違法不當云云,僅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聲請人
呂○子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