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5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二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九六七號、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六五號判例及七十五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七七○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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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二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九六七號、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六五號判例及七十五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七七○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九十年度執字第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二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九六七號、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六五號判例、及七十五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七七○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九十年度執字第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二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上開最高法院之判例、決議所表示之見解,均屬同一審判機關之見解;又前述強制執行機關分配表,非屬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是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林○益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