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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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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69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廖慶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廖慶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及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號解釋,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及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號解釋,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下稱系爭再審裁定)及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二○○○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針對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不當而提起之訴訟,仍交由原執行法院審判,未顧及訴訟指揮權,與公正程序請求權及適時審判請求權間之調和,使訴訟制度使用者淪為程序客體,聽審權及程序選擇權均無從獲得保障,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系爭解釋未經系爭再審裁定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聲請人以系爭再審裁定適用系爭解釋為由,聲請解釋,自有未合。至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解釋,係涉及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之裁定,應由何推事(現稱法官)為之,而聲請意旨僅係就具體個別事件,爭執究應由何法院進行審判,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解釋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性尊嚴及訴訟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廖慶強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8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