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56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秉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一三七號裁定,與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三四號判決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七五三0四四七號函,就祭祀公業是否為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一三七號裁定,與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三四號判決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七五三0四四七號函,就祭祀公業是否為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一三七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三四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七五三0四四七號函(下稱系爭函),就祭祀公業是否為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系爭二裁判並非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系爭函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均不得持之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聲請人
吳秉鈞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