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19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5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65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坤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八八號議決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八八號議決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員懲戒事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八八號議決書關於聲請再審議之法定不變期間起算點之認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對本院釋字第四四六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其所陳,係聲請人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所持之法律見解不同,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院釋字第四四六號解釋含義甚明,並無疑義,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自無必要,併此敘明。
會次
大法官第1165次會議
聲請人
江坤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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