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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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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51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及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08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及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08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及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08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就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此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就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則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4次、第1440次、第1463次、第147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聲請人亦曾就同一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15次、第142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均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認土地總登記不違法之見解,未依據法律審判,有違憲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6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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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5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