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86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榮忠、朱天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0年度上易字第三號及第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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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0年度上易字第三號及第四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0年度上易字第三號及第四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等坐落於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段三四二之一地號及三四二之二地號土地(下併稱系爭土地)係在戰地政務時期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廢止)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及九十六年三月(聲請人誤植為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相關規定,而予聲請人等不利判決,使其等喪失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顯然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朱榮忠、朱天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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