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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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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121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4 月 01 日聲請人 正傳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明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4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15次會議
聲請人
正傳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明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一號、第一九五九號、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三七號判決所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一號、第一九五九號、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三七號判決所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出版法事件,前曾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一號、第一九五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出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新聞局(八一)強版字第○二二七五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針對前開新聞局函示,作成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主張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與另案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三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前開新聞局函,仍有違憲疑義;及前開解釋對於出版法第三十二條,漏未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按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業經本院大法官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六○七次會議、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有案。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於解釋理由書中曾指出:前開新聞局函係就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禁止規定所為例示性解釋,自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謂出版法第三十二條之適用,應以犯相關刑法上之罪經判決確定者為限云云,僅係當事人個人之見解,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5次會議

聲請人

正傳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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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